{{ $t('FEZ001') }}高中課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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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組織及運作原則
107.08.28校務會議通過
111.09.21教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110年3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6363B 號令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教育部107年4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4978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
教師設置要點」。
二、目的:為推動本校課程輔導諮詢相關工作,引導學生適性選修,落實十二國民基本教育之目
標,特訂定本原則。
三、組織成員:
(一)本遴選會置委員15人,包括主任委員1人、執行秘書1人及其他委員13人。
(二)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教務主任兼任。
(三)其他委員由秘書、學務主任、輔導處主任、課務組組長、各學科召集人、專任輔導教師1人兼任。
(四)本遴選會委員之任期,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四、任務:
(一)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參加教育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
(二)遴選具課程諮詢教師資格者,擔任課程諮詢教師。
(三)遴選課程諮詢教師一人兼任召集人。
(四)進行課程諮詢教師工作內容推動成效之定期追蹤與檢討。
(五)協調各處室配合推動課程輔導諮詢之相關事宜。
(六)課程諮詢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劃及審議。
(七)課程諮詢教師敘獎之建議。
五、運作方式:
(一)本遴選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定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三)經本遴選會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議,主任委員應於二週內召集會議。
(四)本遴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遴選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六)本遴選會召開會議時,可視需求邀請經遴選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及課程諮詢教師列席
表示意見。
(七)本遴選會召開之會議,相關討論決議應作成書面紀錄。
(八)本遴選會之相關聯絡、協調及決議事項之追蹤控管,由執行秘書辦理。
六、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方式:
(一)由各學科推薦:由各學科填寫推薦表,經當事人同意後,將推薦表交予執行執行秘書,由
執行秘書提請本遴選會討論。
(二)由各處(室)推薦:各處(室)主任可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填具推薦表,將推薦表交予執
行秘書,由執行秘書提請本遴選會討論。
(三)現職合格專任教師自薦: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填具自薦表,將自薦表交予執行秘書,由執行
秘書提請本遴選會討論。
七、本原則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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