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性平會
{{ $t('FEZ002') }}學務處|
屏東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
說明:
1、為協助學校妥善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並能周全依相關規定及事件處理程序檢視是否合法,及維護事件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而制訂本檢核表。
2、檢核表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3、本表所稱「教育人員」係指所有於校內服務之人員,例如: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4、本表所稱「學生」係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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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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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係屬 □校園性侵害案件 □合意性行為案件 □校園性騷擾案件 □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園性霸凌案件 |
事件係屬 視同檢舉案 □申請調查案 □(1)媒體報導 □檢舉案 □(2)處理霸凌發現疑似 性平案件 □(3)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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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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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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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調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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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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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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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項目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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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後24小時內已完成通報 (1)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2)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統通報網。https://csrc.edu.tw/ 序號: 2.跨校事件若被害人要求不通知現所屬學校,得予尊重。
3.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它校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通告知單」,交學校權責通報人員進行通報作業;倘學校人員欲依性平法第28條進行檢舉,應填寫「申請/檢舉調查表」交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以啟動調查程序。 |
防治準則第16條 性平法第21條
性平法第30條第3項 教育部109年5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61824號 防治準則第16條 性平法第28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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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或移轉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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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項目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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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言詞或電子信箱申請或檢舉者,應依防治準則第17條規定做成紀錄,並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及簽名。 |
防治準則第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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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下列情形應不予受理,有敘明理由: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
性平法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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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書)後,3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裡。 |
性平法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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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XXX年XX月XX日召開本校XXX學年X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須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20日內召開,會後並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受理(亦或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並於防治規定敘明工作權責)。 受理時應注意事件管轄權的判斷: (1)行為人行為時非本校之教職員工生應將事件管轄權於七個工作日之內移轉事件管轄權至行為人所屬學校。 (2)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3)兼職:以行為人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4)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5)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
防治準則第18條 防治準則第20條
防治準則第15條
防治準則第13條
防治準則第15條
防治準則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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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無人申請或為檢舉案時應評估是否符合「公益」性 (1)所謂公益係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 (2)經評估為符合公益,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 |
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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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為人若為教師之提醒與注意: (1)行為人若為教師,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1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開會日期: ),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6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開會日期: ),延長停聘期間2次,每次不得逾3個月。 (2)行為人若為教師,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至第11款或第15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例如師生不當交往而有違專業倫理者,即屬違反相關法規),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評會審議通過(開會日期: ),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3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開會日期: ),延長停聘期間1次,且不得逾3個月。 (3)若屬其他人員(課後社團人員、鐘點教師或教練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師人員等)之暫時停職,召開性平會審議辦理(開會日: )。該名人員若有兼任他校課務,應通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性平法第 27條之1第3項規定,於查證「事件管轄學校調查結果」屬實前,依同條第9項規定,併予以暫時停聘。 (4)若教評會決議不停聘該名教師或性平會決議不暫時停職該名人員,則性平會需決議是否課務調整,或由該名教師請事假靜待調查。 |
教師法第14條、教師法第22條第1項、教師法第22條第2項、性平法第27-1條
性平法第27-1條第9項 108年8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12231號函 防治準則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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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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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小組成員: (1)人數:3或5 人 (2)性別比例;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2 (3)資格: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占成員總數 1/3 以上。 (4)代表性: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有被害人學校代表(或委託)。 (5)外聘比例:行為人為教育人員時,宜全數外聘。 |
性平法第30條 防治準則第11條
109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177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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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平會自為調查之注意事項 (1)若以性平會會議記錄取代調查報告,內容須包括: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 (2)適用樣態以案情明確為原則。 |
性平法第21條 施行細則第17條 教育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字第099012062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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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迴避條款 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承辦人員及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事件調查工作。 |
防治準則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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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具有(進)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並納入人才庫(自111年12月24日起均須取得高階) |
防治準則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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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調查訪談之程序 (1)通知當事人、相關人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3)進行調查時,應提供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4)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而不配合調查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依「屏東縣政府處理各級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規定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
性平法第22、30、36條、防治準則第23條、行政程序法39、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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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
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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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密原則 (1)參與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皆負有保密義務,另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有依法封存,並不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 (2)被害人及行為人無需簽立保密切結書。
(3)事件管轄學校於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通過後,依據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依本法、相關法律或規定議處時,建議以密件提供調查報告(匿名版)予該權責單位(會議使用,會後收回),以利該權責單位瞭解事件緣由及事實認定,作成合乎比例原則之議處決定。 |
性平法第22條 防治準則第24條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4059號函 教育部104年9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2235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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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相關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
防治準則第30條、防治準則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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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經性平會決議後,得依性平法第23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如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課/職務調整。 (2)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定必要之處置。 對當事人提供適當協助:心理輔導、法律諮商、課業協助、經濟協助或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保護措施或協助。必要時有委請醫生、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介入協助當事人。 |
防治準則第23、24條、防治準則第25、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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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延長2次,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至多4個月完成) |
性平法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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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調查處理階段,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影響。且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
性平法第30條、防治準則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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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訪談紀錄 (1)訪談時應按訪談錄音製作訪談紀錄,並經受訪者簽名確認後,供調查小組參考。 (2)若受訪者無正當理由不願簽名確認,則由性平承辦人於該份訪談紀錄加註理由及通知受訪者不願簽名確認之過程,供調查小組參考。 |
行政程序法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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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調查報告 應書面載明事實認定及理由,附處理建議送交性平會審議。內容須包括: 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 |
性平法第31條、防治準則第37條、施行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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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書面陳述意見 (1)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處理建議涉及身分改變,有檢附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3)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有再次召開性平會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
性平法第25條、防治準則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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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罰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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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且學校應於會議前(建議應有7至10日期限)通知並提供調查報告予行為人,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學校權責單位應互相聯繫) |
性平法第25條、參教育部108年3月27日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程序之閱卷事項說明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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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為人處置(含教師、公務人員、其他人員及學生等) (1)行為人身分為學生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日期: □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 (2)行為人身分為教師(含專任、兼任、代理、代課) ①性侵害屬實、性騷擾/性霸凌屬實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者: 不需召開教評會,性平會後10日內直接報府核准解聘。 ②性騷擾/性霸凌屬實,且有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性平會審議提出建議後,交教評會決議解聘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召開教評會審議,開會日期: ,教評會後10日內直接報府核准解聘。 ③未達解聘者,召開考核會決議懲處,開會日期: ,報府核備。 ④非屬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但有違教師專業倫理之師生不當交往行為,經性平會調查屬實。 a.性平會決議解聘且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召開教評會確認是否有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 11 款適用,開會日期: ,教評會後10日內報府。 b.性平會決議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召開教評會確認是否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適用,開會日期: ,教評會後10日內報府。 c.未達解聘者,召開考核會決議懲處,懲處結果報府備查。 (3)行為人身分為教官 ①改變身分:撤職、一次記大過二次 ②未改變身分:記大過、記過、罰薪、檢束、申誡等 (4)行為人身分為公務人員 ①性侵害屬實、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提送考績會,建議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並報府轉送相關處室核辦。 ②性騷擾/性霸凌屬實,非情節重大。 ③召開考績會決議懲處,開會日期: ,懲處結果報府備查。 (5)行為人身分為其他人員(含約聘僱人員、社團指導老師、實習老師、志願服務人員、救生員、司機、外包保全人員,或其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者) ①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②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
教師法第15條
防治準則第7條
教育部110年3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31108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教育部110年9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00684號函 性平法第27-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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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實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
性平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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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及參考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行為人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 ※請參閱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站/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性平8小時課程或其他處置措施相關資料,課程包含性別平等意識、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等防治教育課程。 |
性平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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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案及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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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檢舉人(無須提供調查報告予檢舉人) 2.學校應將處理結果(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一併提供調查報教告),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亦應載明於書面通知中。 3.檢送申請人及行為人之調查報告落款應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全銜,時間為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日期,勿提供調查小組簽名版本。處理建議應改為處理決議,並刪除「此致」及「調查人員簽名」。 4.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始終未提出申請調查,仍應將本件處理之結果通知被害人。 5.應告知被害人及行為人申復期限、方式及受理單位(學校或主管機關)。 |
性平法第31、32條、防治準則第31條 教育部102年7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023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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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應以郵寄雙掛號之方式寄出上開公文(處理結果通知書)及調查報告(必要時,可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 |
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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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及被害人對調查處理結果無異議時,學校應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上傳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含性平會紀錄、簽到單等文件),由學校逐層審查並送主管機關進行審議並結案。 |
性平法第31條、防治準則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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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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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者,於收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以1次為限。 |
性平法第32條、防治準則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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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由專責單位收件並組成審議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審議小組不得為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成員包括性平相關專 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3或5人,其中女性人數比例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調查專業人才庫專家學者於學校應占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3)申復審議決定為 ①申復無理由 ②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4)將申復結果文件上傳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 |
防治準則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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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或行為人不服申復結果,接獲書面通知書後30日內依相關規定提起性救濟。 |
性平法第34條 |
以下檢核為學校內部作業檢核控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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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輔導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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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執行追蹤行為人之懲處結果。 |
性平法第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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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依規定完成行為人心理輔導、命向被害人道歉、性平教育8小時課程、 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請檢附課程表或資料) |
性平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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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為人身份之通報 (1)行為人身分為教育人員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有通報行為人新服務之學校。 (2)行為人身分為學生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在知悉後一個 月內,有通報行為人新就讀學校。 |
性平法第27條、防治準則第3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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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並進行學校防治教育。 |
性平法第27條、防治準則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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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校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已書面及電子儲存媒體資料機加密保存25年。 |
性平法第27條、防治準則第32條 |
{{ $t('FEZ012') }}
{{ $t('FEZ003') }}2022-08-01
{{ $t('FEZ004') }}2022-11-25|
{{ $t('FEZ005')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