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高中課務組長
{{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時,依相關規定落實辦理,重申落實教學正常化,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38158號函及「屏東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確依相關規定實施課業輔導,包括確依本要點規定,實施課業輔導時,由學生自由參加、學校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事先公告、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且辦理時間、節數、收費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另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屏東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每學期開學日前與課業輔導實施計畫等相關文件於學校網站公告。
三、復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5條規定:「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1節或總修習節數達18節,為1學分。」;另依「屏東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校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得列入學生出缺席紀錄及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德行評量項目。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是以,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所安排之課程,不屬學業成績評量範圍,不得納入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亦不得將學生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四、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
五、學校落實向所有教師宣導,透過校務會議、教師晨會等,宣達本要點之規定。
六、為貫徹教學正常化,本府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列為不定期視導之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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