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高中課務組長
{{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有關112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敘獎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75212A號函及113年1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014658A號函辦理。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依不同項目(同1人不限1個項目)核予敘獎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並於112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一次。
(二)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非本土語文專長現職合格教師修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完成加科登記,並於112學年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二次。
(三)於112年7月31日前已完成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者,敘嘉獎一次。
(四)符合前開第(一)、(二)點之人員,不得與本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第四點重複辦理。
三、**請符合資格之高中部教師檢具相關資料向課務組提出申請,期限至3/29為止,特殊狀況請先於3/29前告知。
四、檢附「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屏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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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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