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704682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園)得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推薦為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積極條件: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三、各校(園)若符合推薦資格者,請於114年3月5日(三)前函送受推薦人員紙本資料至本府辦理初選,並請掃描為PDF檔以電子郵件傳至承辦人a300896@oa.pthg.gov.tw信箱彙辦,相關資料如下: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近五年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六)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
四、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教育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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