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實施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國
立中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所轄之矯正學校,編制內
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二)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客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
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情形者,經本府檢核後撥付經費:
(四)申請原則:
1、本補助計畫同一場次臺灣台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申請報名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2、教師於計畫執行期間,完成補助項目所列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於成績公告後,確實無任一節
次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則之情形,得向任職單位申請報名費。
3、已取得所報名認證應試項目之最高級別合格者不予補助。
(五)本案計畫依認證日期分2梯次收件,申請方式及收件截止日如下:
1、申請老師檢附具備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向任職單位提出申請。(第一梯次得以合格證書及成績單申請)
2、學校檢送以下證明文件至本府:
(1)教師證明文件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章)。
(2)學校經費申請表核章正本(如附件)
3、申請截止日:
(1)第1梯次截止日為115年3月31日(二)。
(2)第2梯次截止日為113年5月29日(五)。
三、另本補助計畫將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校教師取得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及各語別開課需求,衡酌後續
補助計畫之辦理,爰請各校及早儲備各語別師資。
四、檢附實施計畫及教師名冊(空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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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1-30
{{ $t('FEZ014') }}2026-03-01|
{{ $t('FEZ004')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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