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依縣府函文,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2章「學習環境及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及教學」規定,落實相關法定事項並健全調查處理機制案
一、旨揭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規定,包括同法第12條至第20條。
二、請依前述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三)加強課務督導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六)強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通報與防治機制及教育訓練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完整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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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4-13
{{ $t('FEZ014') }}2026-05-13|
{{ $t('FEZ004')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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