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秘書
{{ $t('FEZ002') }}校長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50075843A號函辦理。
二、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 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未竟的缺憾,回應其名譽回 復訴求,教育部特訂定處理原則,以助弭平遺憾、療癒創 傷。
三、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 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可自行或是透過轉型正義 相關民間團體、機關之協助,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 或學生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 (TJE@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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