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本府111年4月25日屏府人給字第11116326800號函諒達)。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
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二、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教育部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發布旨揭解釋令。
三、至原規劃申請111年8月1日退休,為符教育部調高退撫給與給付方案,有意提前於111年6月30日退休生效,應符合退休法定要件,審慎評估後檢送以下資料,並於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修改申請案件: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1式4份(具私立學校年資者1式5份)。
(二)不影響教學證明書。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洽人事室832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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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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