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高中課務組長
{{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重申各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時,請確依規定辦理,落實教學正常化;如有違法不當,經查屬實者將予究責,詳如說明。
*屏東縣政府下稱本府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4月18日召開之112年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暨少年輔導委員會議決議及「屏東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確依相關規定實施課業輔導,包括確依本要點規定,實施課業輔導時,由學生自由參加、學校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並事先公告、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且辦理時間、節數、收費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另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屏東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每學期開學日前與課業輔導實施計畫等相關文件於學校網站公告。
三、另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四、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時,常有下列未符合規定之情形;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如有未合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一)學校設計之家長「同意書」,僅採「通知書」形式,送請學生、家長確認同意參加,並無「不同意」之選項可勾選。
(二)學校未取得家長同意書,即將課業輔導費列入註冊繳費單。
(三)學校於學期中之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或以多元課程、檢定考試複習等另立名目方式,於學期中之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
(四)學校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成績表現,列入學期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
(五)學校於課業輔導時,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使學生、家長擔心如不參加課業輔導者,將使學習進度落後。
(六)學校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七)學校未依規定自我檢核「屏東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並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八)學校所填上開檢核表,與實際執行情形不符。
五、請學校落實向所有教師宣導,透過校務會議、教師晨會等相關會議,宣達本要點之規定並要求教師務必遵守。
六、課後輔導之課程內容以補救教學、學習指導、藝能活動、參訪活動為主,不得提前教授下一學期之新教材。為避免授課教師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之疑慮,各校課業輔導班級得採跨班或社團方式辦理。
七、為貫徹教學正常化,本府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列為不定期視導之重點項目;學校如有前點各款或其他違失情事,經查屬實者,本府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究責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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