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績優團體獎」對象增列機關(構),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中央輔導團、博物館、美術館等)
(二)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調整相關學校額度。
(三)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四)為利教育部辦理後續決選、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教育部進行決選之期限,由每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
(五)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1、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三、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請各團體、法人及學校於114年5月31日(星期六)前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教育部特辦理旨揭獎項,獎項類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績優學校獎、績優團體獎。
(二)個人獎項: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終身成就獎。
五、推薦方式: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六、本案申請表件請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表:
1、A4紙張格式,全表(含推薦單位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意見、加蓋印信等欄位)至多以10頁為限,表格中請勿再插入圖片以保持表格之完整。
2、推薦表格內各欄位請依照填寫說明與限制填寫,另請注意字數(含空格、標點符號)及字型限制。
3、本推薦表應送紙本一份(正本)及電子檔。
(二)佐證資料(紙本):請受推薦人以A4大小列印、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三)電子檔資料(光碟):
1、推薦表word檔。
2、佐證資料pdf檔: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5份(如為獎狀、教材教案、書籍等),請擇要掃描成pdf檔(單一資料大小限5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3、照片:團體獎項請提供團體或活動相片10張;個人獎項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生活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9張,以單位名稱或姓名為檔名(簡易敘述照片內容),以橫式為宜,解析度至少300dpi,圖片大小至少1Mb。
七、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請推薦單位取得被推薦者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俾製作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典禮手冊及相關媒體宣傳資料。
八、檢送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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