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0130807號涵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
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旨揭115學年度計畫辦理期程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並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受理一般地區學校教師
申請115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及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申請115學年度受訪學校,說明如下:
(一)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1、現任職於一般地區學校(含非山非市學校及國立學校)之正式國中民小學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
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
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
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曾擔任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或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輔導員,服務年資2年以上,且有3次以上到校輔導經歷者。
(3)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二)受訪學校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
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得提出申請;另非山非市學校得申請為協同學校參與合作本計畫。
(三)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
(1)補助交通費。
(2)連續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1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1學年(合計連續達滿3學年)並經評選績優
者,得公假補助第2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2、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3、受訪學校: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四)申請方式:自即日起受理一般地區學校教師申請115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及偏遠地區學校
申請115學年度受訪學校,有意申請者請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附件2)或「受訪學校申請表」(附件1)於
115年3月13日(星期五)前將相關申請資料核章後寄至本府彙整,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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