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依據屏東縣政府115年1月6日屏府教管字第1145245819號函辦理。
本案強調校外人士於校園中僅具協助性質,不得取代原授課教師之教學與管理責任。
校外人士協助期間,原授課教師應在場並負管理與監督職責,且教材須事前審查以符合法令及課綱精神。
若校外人士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相關不當情事,學校應即刻停止其協助、終止運用關係並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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